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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守则

时间:2015-03-24


为了切实做地学校考试的监考工作,形成良好的考风和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守则。
一、 监考教师在核对考试安排表时,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教务处反映、调整。
二、 监考教师在接到监考日程时,必须认真核对监考时间、地点等事项,做好监考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监考教师在考前因公出差或个人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由本人提出调整方案,教务处批准。
四、监考教师对所监考场的考试秩序负责。
1.监考教师必须提前3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报到集中,听取主考强调监考注意事项,领取试卷,核准考试教室。
2.监考教师应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检查实到考生情况。考试时,要求学生关闭通讯工具,并将考试必备文具以外的其它所有物品一律放在指定地点,桌面、抽屉内不得有任何纸张、书本、电子辞典、书包等,否则以作弊论处。其它考试形式时,只允许带规定的资料。
五、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应加强巡视,不得坐着监考,不得意离开考场,不得看书报、闲谈、上网、玩手机游戏、听音乐、接打手机、发短信等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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