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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管理规范

时间:2010-03-01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促进学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努力办出职业教育特色,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    教学指导方案与教材管理
   第一条        教学指导方案规定专业培养目标、业务范围、课程设置和教学要求,是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加强专业和课程建设、安排和组织教学活动的指导性教学文件。
     教学指导方案分指导性教学指导方案和实施性教学指导方案。指导性教学指导方案由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和颁发;实施性教学指导方案由学校依据指导性教学指导方案及专业培养目标,结合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本校学生的特点制定。对暂无指导性教学指导方案的专业,其实施性教学指导方案应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广泛吸纳有关专家和用人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各专业实施性教学指导方案一般由教务处拟定初稿,经教学主管校长初审,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市职教教研机构审定,并呈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实施性教学指导方案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需进行较大调整,必须按原制定程序办理。
     实行弹性学制的学校,其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内容应与固定学制的教学指导方案内容基本相同,完成学业的年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一般为2~6年。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打破学制限制,按学生是否取得教学指导方案规定的累计学分,提前或推迟毕业。在制定累计学分和各课程学分时,要合理确定课程门数、必修课与选修课以及各课程之间的比例关系。
     采用“模块教学”编制实施性教学指导方案的学校,要参照指导性教学指导方案的有关规定,科学地构建知识技能模块,合理地设置课程和进行教学时间分配.。
     对于从其它高中段学校转入的学生,承认其相应的学习成绩或学分.
     第二条   为了使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学校应深入进行教育改革与教学改革,积极调整专业方向,创办符合社会需要的新专业。对暂无指导性教学指导方案的新开专业或对指导性教学指导方案的课程体系结构作了重大调整的专业,学校要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制订教学制导方案的原则和要求,参照同类专业的教学指导方案,在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教学指导方案规定的内涵和格式,制订本专业的试行教学指导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当地职教教研部门审核同意,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教学大纲规定开设学科的目的的任务、内容纲目和教学实施的指导性文件。它以纲要的形式,规定各门学科的知识、能力的范围和结构。
     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按照教学指导方案规定执行。
     文化课一般应采用国家和省颁发的通用教学大纲。
     独立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制订相应的实习(实训)大纲,其结构、内容及要求与教学大纲基本相同。
     第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按照教学指导方案和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执行中允许在完成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增删,但需经校教务处批准,并不得减少实践教学时数。
     第五条    教材是根据教学大纲(或教学指导方案)的要求,系统地表述课程教学内容的教学用书,是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主要依据。教材应与教学大纲(或教学指导方案)配套。学校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教材。学校使用的教材必须是正式出版物,原则上应是国家规划教材。
     第六条    学校应抓好教材建设工作,创造条件让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较高业务水平的教师参加教材编写工作。编写的教材应具有时代特征及职业教育特色,能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
     提倡教师编写必要的补充讲义,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以适应科技发展、区域经济发展和深化教学改革的需要。
 第七条    开发的地方教材,须经省职业教育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开发的校本教材,使用前须经市职教教研机构(或相关机构)审定通过。
                   第二章   教学行政管理
 第八条    教学主管校长在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学校应根据规模和实际需要,设立教务处、实训处、专业教研室、教科室等中层教学管理和研究机构,具体负责教学的管理与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    教学工作计划是学校实施教学目标管理的依据,应按学期制定。其内容主要包括学期(年)教学工作目标、主要措施、重点工作、阶段性中心工作及其人员、时间、任务安排等。教学工作计划分为学校教学工作计划、教学科室工作计划和教研组工作计划。
 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应明确全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工作,力求重点突出,职责分明,措施得力。教学工作计划由教学主管校长拟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发至学校各部门。学校应定期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学期结束时要做好总结。
  学校各处(室)应按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的要求分别制订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内容应简明扼要,并附有工作安排计划表,经教学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并定期进行检查,学期结束时要做好小结。
 第十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教务处、实训处、专业科(室)、教研组的职责;教学管理人员、教师以及教辅人员的岗位职责;教学指导方案、教学大纲、学期授课计划、教学工作计划的制定、审批、归档制度,教材管理制度;考试、考查的规定,教学检查、督导制度,教师教学质量、岗位考核制度;实习场所、实验室、电教室、计算机房、体育场(馆)等教学设施(备)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教务常规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1. 校历是学校安排教学工作及其他工作的基本依据,应按学年或学期编制,主要内容有:
     (1)学年和学期的起迄时间:
     (2)每学期教学活动周数及考试周数;
     (3)寒、暑假起迄时间:
     (4)开学、注册、入学教育、军训、校运动会、毕业教育的日期和法定节假日以及其他全校性活动日程等。
      教务处应在每学年(学期)结束前编制出下一学年(或学期)的校历,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印发各部门,。
      2. 教学进程表是每学期各班级具体的教学安排。教学进程表应包括各班级的课程名称、学时数、教学实习、公益活动、考试日期等内容。由教务处根据校历、各专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拟定。编制教学进程表应妥善处理好各课程和各类教学环节的衔接。下学期的教学进程表应在放假前编制好,经教学主管校长审批后,印发各部门和教师,作为任课教师拟写学期授课计划的依据。教学进程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3. 教学任务分配表。根据教学进程表中的课程下达教学任务,各专业教研组应统筹兼顾、择优合理地安排任课教师,经教务初审核,报教学主管校长审批后,由教务处于放假前下达教学任务通知书。
      4. 学期授课计划是教师组织课程教学的具体安排。任课教师应在熟悉教学大纲(或教学指导方案)、通晓教材内容的基础上认真编写。学期授课计划分为总表和授课计划表。学期授课计划总表应填写完整,学时数应与授课计划的时数统一。学期授课计划应于放假前一周完成,经教研组讨论,教务处审核。报教学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教务处、教研组和教师各具一份,如需要更动学期授课计划,按上述程序审批。
      5. 课程表是全校师生教学活动的日程。课程表可分为学校总课程表,任课教师课程表,班级课程表。课程表由教务处编排,教务处长审批后于放假前下发。课程表一经公布,不得轻易变动。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时,必须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教务处下达调整通知。
      6. 教室日志是掌握学生出勤情况,教师执行学期授课计划情况,复核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原始记录。任课教师每次授课后均应认真逐项填写,排入课程表的实践性教学应记入教室日志。教务处应至少4周检查一次各班级教室日志,并填写学期教学进度检查表。发现问题应及时了解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7. 教学质量检查是一项常规性工作,学校应建立和健全教学质量检查制度。教务处应定期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组织检查性听课和分析学生试卷,检查教案、实践性教学环节和作业的批改情况等,了解教与学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以达到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学校每学期由校长主持集中进行一次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
      第十二条  与实训教学有关的工作由实训处负责。
      1、与教务处、专业教研室协商,根据实训大纲编制实训计划和实训教学进度表。
      2、联系、落实实习单位。
      3、督促检查实训教学进度和实训教学质量,确保实训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4、加强实训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做好实训学生的管理工作。
      5、负责各专业实训教学,对实训学生加强安全教育和技术业务指导。
      6、负责实训教师工作量及课时津帖的统计工作。
      7、制订实训教师师资培养计划,合理安排教师的进修和下企业锻炼。
      8、制订年度实训建设计划,负责实训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实训设备的正常使用。
      9、负责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
      10、开展勤工俭学,承接外来维修、加以和制作业务。
      第十三条  开学前及学期初的主要工作
      1、制订教学工作计划;
      2、检查学期的教学准备工作情况,如任课教师的状况,教材的供应情况,教学设施的配备,实习点的落实等。
      3、办理学生补考、注册;
      4、办理新生报到、体检和注册;
      5、发放教室日志、新生学生证、校徽等;
      6、填写新生学籍卡,统计在校学生人数变动情况;
      7、整理上学期教学文书档案,教学业务档案,学生学籍档案,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业务档案,并按规定建档及移交学校档案室。
      第十四条  学期中的主要工作是了解教学情况、检查教学进度、开展教学评估、分析教学质量、编制校历。特别要注意实践性教学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学期末的主要工作
      1、制定或修订实施性教学计划,制订下学期教学课程表,确定任课教师,编制课程表;
      2、布置下学期任课教师制订学期授课计划,并进行审批;
      3、组织和安排学生期末考试、毕业考试、毕业实践;
      4、布置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填写工作情况登记表,检查学期授课计划的完成情况,统计工作量;
      5、填写、统计学生的成绩和考勤,通知学生下学期报到注册时间和补考时间;
      6、办理、颁发毕业证书;
      7、做好学期的教学工作总结;
      8、做好新生录取的准备工作;
      9、布置教研组提出下学期教学设施的添置和维修项目,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教学文书档案的主要内容
      1、上级及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文件、决议、通报、指令、批复、条例、规定、制度等;
      2、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
      3、教务处的工作计划与总结;
      4、实训处的工作计划与总结;
      5、教学质量检查和教学评估的总结;
      6、学校教学工作的各种上报材料;
      7、教学改革方案和总结;
      8、其他有保留价值的教学管理材料。
      教学文书档案主要由教务处负责收集,按学年建档、保管,。
      第十七条  教学业务档案的主要内容
      1、教学指导方案、教学大纲执行情况说明表;
      2、教材使用情况说明表;
      3、校历;
      4、教学进程表
      5、学期授课计划总表;
      6、学期考试、毕业考试试题,标准答案,试卷分析表等;
      7、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的计划和大纲;
      8、各门课程的学生成绩记载表;
      9、授课计划表,教室日志,学期教学进度检查表,学生考试试卷,一定数量的实验(实习)报告及能反映实习科目和项目的其它原始资料。
         教学业务档案由教务处负责收集,按专业、年纪建档,学生毕业后及时交学校档案室保管。
      第十八条  学生学籍档案的主要内容
      1、学籍卡;
      2、招生办公室批准的录取名单;
      3、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复学、转学及奖惩等文件;
      4、在校学生人数变动统计表。学生学籍档案各校应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收集,学籍卡按班级建档,其余材料按学年建档,学生毕业后及时交学校档案室保管。
      第十九条  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含兼职)业务档案的主要内容
      1、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工作情况登记表;
      2、教师的经验总结、论文、专著、编写的教材及参考书、译文、教研及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等;
      3、有关教学质量、业务水平的考核评估资料及奖惩材料;
      4、各种业务、技术培训的材料;
      5、学历证书复印件,任职资格、聘约等材料;
      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档案,各校应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收集、建档、保管。
                         第三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组织形式。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遵循教书育人、管教管导的原则,把思想品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融会于教学全过程。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须认真备课。备课应了解学生的知识基础和所任班级学生的实习状况。任课教师应根据学期授课计划写好教案,备课笔记应不断更新、补充。开学前应提前写出2周教案及备课笔记,学期中应提前写出一周教案及备课笔记。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讲课,严格按授课计划组织教学活动,保持良好的课堂秩序。
      教师讲课力求做到条理清晰、层次分明、概念明确、重点突出、内容正确、语言准确生动、板书工整有序。要加强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教学和基本技能的训练,要注意教学方法的灵活多样,采用多媒体技术进行直观教学,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安排课外作业。作业应紧扣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选题以巩固知识、形成技能和发展能力为目的,作业次数和分量要适度。
      教师应认真及时批改作业,对作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应进行讲评。不合格的作业,应退回重做。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应作为评定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课外辅导是课堂教学的延续和补充,它包括辅导课、课外答疑 、指导学生课外阅读和实践活动、对缺课学生补课等多种形式。任课教师每周至少下班辅导一次。凡教务处排定的辅导课,教师应按时进行。辅导时间、内容应作记载。
      第二十五条  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全体教学人员都应认真对待,严密组织,严格要求,科学管理。
      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必须考核。教务处应将每学期期末考试科目列入教学进程表。
      教学应认真进行考试命题。学校要逐步建立课程试题库,并在考试命题中发挥作用;无试题库时,可由任课教师命题,也可由教务处指定非任课教师命题。采用同一教材、同一 学期授课计划的班级应采用同一试卷。每门课程应拟定难度、份量相当的两份试卷(一份作备用或补考用)。并附有题解及评分标准。命题应注意覆盖面和教学重点,基本知识题、综合分析题、技能题等比例应恰当。
      试卷经教研组长审核后,交教务处审批。试卷在命题、审批、印制等过程中,应严格保密。
      教师应按评分标准认真阅卷评分。阅卷工作尽量采用同课教师分题流水阅卷的方式进行。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按试卷成绩分析表的要求对命题质量、学生成绩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改进考试方法、命题内容和教学工作的具体措施。
      教务处应做好考场、试卷、监考人员安排等准备工作。监考人员应认真监考,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对考试中的作弊行为,应严肃处理。
      学生试卷与成绩应在考后3天内上报教务处,评阅后的考卷和学生成绩后一经上报,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如须改动,应经教务处长同意,并派人会同阅卷教师查阅试卷,提出理由,签署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实践性教学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重视和加强实践性教学是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当前深化教学改革的突破口。
      实践性教学环节主要包括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实践等。
      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应有实践性教学计划、实验(学习)指导书或教材。
      在实践性教学环节,学校应组织专门教师负责学生的跟踪管理,做好周实习记录和学习总结。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实习指导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实验(实习)指导书的要求,认真做好实验(实习)课的准备、讲课、指导、和批改实验报告等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让学生都有亲自参加实验(实习)操作的机会。每次实验(实习)都应有实验(实习)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根据国家的要求,将美育、心理健康教育、创业教育、劳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和学校工作计划。结合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思想品德教育等劳动,逐步培养学生正确的审美观、劳动观、群众观和创业观。陶冶学生的道德情操,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第二十九条  要有计划地组织广大学生参加第二课堂和课外活动,做到各种活动组织健全、计划落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而有意义、开展正常,并有总结。
                第四章  教学人员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职业教育工作,热爱学生,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高尚的师德,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为人师表。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对尚不具备相应学历的教师,学校应作出规划,创造条件,组织他们参加各种形式的进修,在较短时间内达到学历要求。
      第三十二条  教师的基本职责是向学生传授知识和技能,发展学生的智力,培养学生的能力。应具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有较广博的知识面,在所任学科专业上应具有较精深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
      第三十三条  教师必须明确所任课程在专业培养目标中的作用与地位,了解与相关课程的先行、并行及后继顺序,按强化培养目标的要求组织教学。教师应具有开展教学研究及自我提高的能力。
      第十三四条  教师必须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技能技巧、懂得职业教育规律。非师范类毕业的教师,必须补上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学法等课程;师范类毕业的教师,应根据学校性质,补上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了解校有关专业的培养目标。学校要有计划地安排专业课和专业基本课教师下现场,参与专业实践活动,了解生产一线的动态与发展,提高他们的专业实践技能。
      第三十五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一般为平均周10—14课时。教师必须认真备课、认真讲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应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第三十六条  教师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各种政治活动、教学研究活动,每学期至少听课10学时,并做好记录。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积极参与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做到教书育人。
      第三十七条 中级职务以上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师-应能开设两门课程。教师每年应撰写1—2篇具有一定质量的教学论文。
      第三十八条 学校要重视对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与使用,有计划地选派他们参加有关教学研究、学术研究的会议,及时了解科技发展动态,开阔视野。要创造条件,让他们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咨询等工作。帮助他们做好教学经验的总结,切实起到学科带头人的骨干作用。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在指导教师的带领下,组织他们进行有目的的听课与讲评活动,让他们参加生产实践、社会实践与实验室工作,充实实践知识,提高动手能力。分配担任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教学的青年教师,学校应先安排时间去现场参加实践活动,并提出严格要求。新教师(新调入教师)开课前应由教研组组织试讲,经评定能胜任教学工作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开课。试讲不合格的教师应限期提高,合格后再任教学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应按专业和实验、实习的教学要求,选配实验技术人员和实习指导人员。实验技术人员除应具备教师的共同素质外,实验技术人员应具有中专毕业以上学历,能独立进行实验准备和指导学生实验。实习指导人员应有丰富的实践经历,有与实习教学相适当的操作、维修和测试能力,并能指导学生实习。
     第四十一条 教学人员的学年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教务档案,并与学校的选优评先、职务评骋、奖金发放、工资晋升等工作结合起来。对考核成绩偏低的教师应由教研组调查原因,提出要求,限期改进。对确难胜任现职工作、短期内又不能达到要求的教师,学校应适当调整其工作。
                   第五章  教学研究与信息管理
     第四十二条 开展教学研究工作是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初中级专业人才的重要措施之一。要加强教学研究的组织与管理,学校应建立由专、兼职教师组成的教学研究组织,负责全校教学研究与情报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教学研究组织应制定全校性教学研究计划,建立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听课、参加教研活动、教学质量检查、考试考核成绩分析、教学研究论文评选、数学信息管理等制度,定期组织全校性的业务学习、科技讲座、教学及教改经验交流。教学研究内容要与学校工作紧密结合,重视实效。
     第四十四条 教研组是进行教学教学研究和组织教学工作的基层组织,它直接承担学校各项教育教学任务,直接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教研活动要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有总结,要保证时间,每周不得少于两学时。教研活动内容主要是研究教学指导方案、教学大纲、教材和教法;研究实验技术的改进和实验室建设;交流教学经验;分析教学质量;开展业务学习和其他教学研究。要认真组织听课、观摩、教改等活动。教师除积极参加教研组织活动外。还应主动探索所任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注意积累教学资料和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兼职教师应参加教研活动。
      第四十五条 教学评估是教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手段。要把教学评估工作作为学校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除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求的评估工作外,学校还应有计划地开展专题性的教学评估。
      第四十六条 要重视各种教育教学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通过常规教学检查、师生座谈会、听课等形式建立教学过程中的信息反馈网络;通过毕业生调查、与用人单位座谈等形式建立人才需求与毕业生质量的信息反馈网络;通过各种层次的教学评估收集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水平、办学效益的反馈信息等。对收集到的各种信息,要及时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归纳,采取相应措施,改进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七条 做好毕业生质量追踪调查工作,并形成制度。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每次调查人数应不少于近三年毕业生总数的三分之一,调查内容应包括毕业生的思想表现、敬业精神、工作态度、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经济待遇等方面。
      第四十八条 要开展学校间的信息交流,办好校刊、校报。注意吸取兄弟学校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的经验。搜集获取与学校专业、教学有关的国内外生产、科研资料,以利于学校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六章  教学设施管理
      第四十九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的场所。实验室的设置应根据学校专业设置的需要统筹安排。实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和安排实验教学任务,在采购实验设备时应注意提高校内实验设备的利用率,防止重复购置。文化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验设备完备率至少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
      第五十条 为确保实验教学顺利进行,应切实加强实验室管理,要制定实验室工作年度计划,其中包括实验教学计划,设备材料使用计划,能反映实验开出率、实验仪器设备利用率及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的统计表。实验室必须制定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实验操作规程、仪器保养制度、损坏仪器赔偿制度和仪器外借制度等。
      实验仪器设备必须专人负责保管并建帐册,其中固定资产应按件编号并建卡号。卡片应能反映设备状况,帐、物、卡三者应完全相符。仪器设备必须合理设置,经常保养和维修,使之处于完好状态,随时满足教学需要。学校有关部门应有全校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总帐。
      第五十一条 图书馆是教师与学生获取知识的重要场所,学校应独立设馆,依其规模分设采编组、流通阅览组,有条件的学校还可增设情报资料组。图书馆的建筑面积、藏书量、阅览室的座位数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图书馆的经费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二条 图书馆应根据教学需要和专业特点,及时通报最新出版的图书资料信息,征求教师的意见,做到有计划、有重点、多渠道地采集图书资料。购书比例要合理,文艺类书籍与专业类书籍的比例保持在3:7左右,逐步形成具有学校专业特色的藏书体系。图书馆要定期编制字俩目录索引,健全目录体系,至少要建立分类目录和书名目录,以提高藏书利用率。有条件的学校可实行半开架、开架式借阅。加强书库内部管理,做好图书馆资料的保护工作,切实注意防火、防盗、防虫蛀鼠咬、防潮霉变,定期消毒杀菌。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独立的语音室和电化教室,其总面积和座位数应符合国家的办学条件合格标准。加强电化教学设备的管理,建立健全电化教学设备的购置、保管、使用、维修及教学资料录象(音)带的编审制作、管理等规章制度。幻灯、投影、语音、扩音、录放像等设备应齐全。重视音像资料的编写制作,编制教学资料带目录,加强校际电教资料的交流协作关系,充分利用电化教学设备为教学服务。
      第五十四条 重视学校实习场所的建设。工科专业的实习工厂(车间)的设备应能满足实习工作的需要,实习设备的完备率应不低于按教学计划要求的实习工种数的70%;农林牧专业的农场面积不低0.03亩/剩,牧场畜舍面积不低于3M2/生,主要生产设施及工具应达到当地先进水平,教学实习工种不低于教学计划要求的75%;财经类和卫生类专业应有有完善的基本技能训练设施及场所,有与实际工作场所相似的模拟实验室,模拟实验室应配备各种相应的饿设施。建立实习车间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校内实习场所及设备的管理,定期检查和保养各种设备、设施,确保实习设备的完好率。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实习开出率。
      第五十五条 体育场地和器材设备是学校进行体育教学和开展体育活动的物质基础。运动场地、跑道及器材设备必须与学校规模相适当,满足教学需要,并有专用室内体育活动场所。体育场地及器材设备应建立相应的维修管理制度,并有专人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教学工作管理规范的实施涉学校的各个部门和所有工作人员,学校应按规范要求制定实施细则、部门职责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五十七条 教学工作管理规范适用于职业高级中学、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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