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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行政处罚条例(试行)

时间:2004-09-09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全体在校学生思想、学业、身体的健康成长,使我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进一步向规范化、科学化迈进。根据省教育厅2004年颁布的《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创建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我校的实际,制订《学生行政处罚条例》。
第二条  制定本条例的指导思想:一是坚持从严治校,违纪必究的原则;二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批评教育从严`组织处理从严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视错误的性质`情节和本人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查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四条                 留校查看期一般为一学期,受留校查看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进步或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策划组织和煽动罢课罢考,聚众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含本级处分,下同)。
第六条                 成立或参加非法政治性组织或社团者,视其实际活动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给予不同等级的处分。
第七条                 凡参加非法宗教组织或活动者,视其实际活动情况造成的后果,给予不同等级的处分。
第八条                 张贴,出版、复制、传播各种非法宣传品(含大小字报`标语`传单`录音带`录象带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凡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电台等进行各种违纪活动,视其情节及后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或处置。
第十条                 违反学生纪律,旷课(含上课`实验`实习以及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政治学习)者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分。
(一)统计达20学时者(按实际上课时间,下同),责令其检讨,并在全校通报批评;
(二)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积5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累积达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累积达7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七)对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习见等社会实践活动,擅自离岗者,应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测验、考试,违纪作弊者(含协助的学生),给予全校通报,除该门课成绩以零分计外,并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无特殊情况未参加考试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凡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凡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对替考者和请人代考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三)在校期间,有多次作弊行为者,或作弊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卖淫、嫖娼或教唆、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等,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携带、藏匿、制贩、传送、注射、吸食鸦片、吗啡、冰毒、海洛因等毒品者,除收缴其毒品外,并视其情节,给予勒令退学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三)私自收藏、携带、使用或制贩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腐、蚀、放射、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者,除收缴危险物品外,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重轻,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被处于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查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六)被判处管制、徒刑或送劳动(收容)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 偷窃、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务或侵占集体经费或破坏公私财务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窝藏、销毁、转移者,除追回赃款、赃款或赔偿损失外;
(一)价值不满50元,且初犯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
(二)价值在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2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经保卫科或公安部门确认准备作案者。虽未得逞,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不同等级的处分。
第十四 凡偷盗、撕割校图书馆、图书、资料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第十五、殴打他人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和应负责任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者
1、策划、唆使、殴打他人。打架斗殴或挑起事端。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纠集校内外人员打架、聚众斗殴,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学校严禁组织“老乡会”等地方帮派组织,对违禁组织“老乡会”等地方帮派组织的组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打人者
1、殴打他人,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以“劝架”等方式为名,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严重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伪证者
在打架斗殴事件发生后,知情者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持械打人或提供他人凶器者,视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具和赌博财务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者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进行非法经营、非法传销或在营业性的歌舞厅、茶座、酒吧、夜总会等场所当“三陪”(陪吃、陪跳、陪唱)等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男女交往举止不得体或道德败坏,有流氓行为或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内公共场所举止不得体、搂抱接吻而不听从劝告、态度恶劣,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制贩、出租、传播、收藏或观看黄色淫秽图画书刊或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
(四)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或非法同居,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非法同居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园“创卫”活动或破坏校园环境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参加“创卫”活动或不完成规定任务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凡在公共场所乱扔瓜果皮核、纸屑、食品包装物、烟蒂等废弃物者,违反学校有关校园管理规定,处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不听劝告或多次行为者,给予加重处分。
(三)污损建筑物或在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损坏校园花草、绿篱、树木及卫生、绿化设施者,宿舍财物者,责其赔偿损失后,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四)对干扰校园卫生督导工作,或谎报、隐瞒其身份等真实情况,或打击报复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条    喝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在校期间抽烟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第一次抽烟被发现者,处于通报批评;
(二)第二次抽烟被发现者,处于警告处分;
(三)第三次抽烟被发现者,处于严重警告处分;
(四)第四次抽烟被发现者,处于记过处分;
(五)屡教不改者,处于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
第二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隐瞒或捏造事实、伪造或涂改证明、证件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其错误情节、后果尚不够成刑事处罚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生活纪律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和用电规定,除按章处以罚款外,并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留宿他人、私自在外留宿或在校外租房住宿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经教育坚持不改者,应加重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三)违反作息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未经同意擅自离校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第五条至二十五条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离校时,违反校纪校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通报其就业单位人事、教育部门。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毕业就业资料,按勒令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认错态度好,能主动坦白错误事实,并作出深刻检查,确有真诚悔改者;
(二)有立功表现者;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四)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者;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三)原受过处分者;
(四)胁迫、诱骗或唆使他人违纪、违规者。
第三十条    受处分者,给予下列附加处罚:
(一)受到记过以下处分者,取消三至六个月的评先评优;受留校查看处分者,在查看期间取消全部评先评优;
(二)凡受到行政处分者,当年不得评定优秀学生和其他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
(三)警告处分者需写保证书及300字以上深刻检讨书。严重警告处分者需写500字以上深刻检讨书,记过以上处分者需写700字以上深刻检讨书;
(四)破坏公物者除应赔偿相应损失外需缴交相应保证金,之后无再破坏公物者,毕业前退回本人;
(五)违反第十三条者须缴交相应保证金, 无再违反者,毕业前退回本人;
(六)违反第十五条者需缴交相应保证金,之后如无再发生类似事情者,毕业前退回本人;
(七)违反第二十条者同上;
(八)凡缴交保证金后者,若再犯相同错误者,学校有权没收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违反党纪团纪的学生团员,由党团组织根据党纪团纪有关条文处理。
第三十二条    处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各处室应及时查明违纪事实,掌握确凿证据,一般应于事发后十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二)凡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班主任及时见处分材料(含处分决定、原始旁证、本人检讨书、错误事实核对表及审批原件)报校学生工作处备案。学生工作处如对处分意见持有异议,可要求对核处分意见进行复议,报学校领导裁定;
(三)凡给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或解除留校察看,由主办处室提出意见,并将处理材料(含处分或接触请示,学生核实或申请书、错误事实核对表、旁证材料)送校行政会核实后由学工处审核并报校长批准;
(四)凡给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主办处室提出意见,经行政会核实后,报校长审核。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须呈报学校上级校董事会审批,审批后执行;
(五)凡涉及跨校区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或保卫科、与有关处室联合调查,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上报校领导同意后,转各各校区办理;
(六)学生的处分决定,权限在校范围内公布,同时,由学工处通知学生与学生家长;
(七)学生的处分决定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各经手处室处分意见形成前,并将处分决定通知被处分者及其班主任。被处分的学生如不服,应在接到通知后两天内,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有关部门接到申诉后七天内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及时转告申诉人。逾期未申诉者,视为没有异义。
第三十四条   毕业班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学校不给予正常安排就业,该学生不能正常毕业。由学校委托用人单位负责教育、考察,待察看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鉴定,经学校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后,方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凡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学校发给肆业证明书;受开除学籍处分者,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属学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零零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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