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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行政处罚条例(试行)

时间:2007-06-13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全体在校学生思想、学业、身体的健康成长,使我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进一步向规范化、科学化迈进。根据省教育厅2004年颁布的《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处分原则
对违反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违反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充分考虑生对错误的认识和悔改表现,给予慎重、适当的纪律处分,是十分必要的。
处分种类:(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另设非处分处罚:通报批评。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科报请分管校长批准;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须经学生科提请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开除学籍的处分,须将有关材料报送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于争议较大的决定,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进行调查了解并做出裁决。学校必须及时通知受记过以上处分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
对受处分(受勒令离校和开除学籍处分除外)的学生,有显著进步和表现突出的,一年以后,经本人申请,班主任签注意见,学生科考核,报请学校批准,可予以撤消处分。没有显著进步和表现突出的,一般只在毕业前综合考核其在校的表现,决定是否撤消其处分。对受处分后认识悔改表现不好、履教不改者,或毕业年级受处分的学生,在毕业前一般不予以撤消处分。撤消处分按原批准处分的程序进行。
处理结果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对争议较大的决定,报请省教育厅职成处调查裁决。
第二章  处分规定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因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收容审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对无故旷课的学生,按以下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①一学期旷课达25-30学时(超过4天)者,给予通报批评;
②一学期旷课达31-36学时(超过5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③一学期旷课达37-42学时(超过6天)者,给予严重警告;
④一学期旷课达43-48学时(超过7天)者,给予记过记分;
⑤一学期旷课达49-60学时(超过8天)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⑥一学期旷课60学时以上(超过10天)或一学年旷课90学时(超过15天)以上者,给予勒令离校或开除学籍处分。
注:
(1)学籍管理规定,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我校目前每天考勤学时为8学时(含晚自修2学时)。故学生旷课将按此比例折算为天数。
(2)迟到、早退3次折合1学时。
(3)旷操每次折合0.5学时。
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缺课或未经批准超假的,均以旷课论处。
伪造请假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3、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对监考人员态度恶劣或进行打击报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偷盗试卷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4、参与打架斗殴、提供斗殴凶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策划者或在事件中负主要责任者,从重处分;对挑动地方派性斗殴者或唆使校外人员对本校学生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对他人身心严重伤害的,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经济赔偿。
5、偷盗公物和他人财物者,或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及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偷盗钱物价值较大、或证据确凿而据不交代者,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6、参与校内外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7、破坏公物或他人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造成重大损失者,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8、品质恶劣,侵犯、骚扰、侮辱女生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9、对教职工、学生干部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10、在学校或公安部门调查处理过程中,态度恶劣,或证据确凿但又据不交代者,依据事实,从重处罚,给予勒令离校以上处分。作伪证或通风报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1、学校严禁组织“老乡会”等地方帮派组织,对违禁组织“老乡会”等地方帮派组织的组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2、严禁传播、观看或收听反动或黄色书刊、影像资料,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13、对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晚归(指门禁时间后至晚间12∶00归校)者,二次,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含三次),予以警告处分;重犯者升级处分。夜不归(指超过晚间12∶00未归)者,给予警告处分;重犯者升级处分。
(2)对摔、砸玻璃制品者,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3)对抽烟、酗酒(无论在校内外)者,第一次予以口头警告,第二次予以通报批评;第三次予以警告处分,继续重犯者,升级处分。
(4)严禁不文明的男女生关系行为,对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5)破坏公共卫生(含涂鸦)或破坏校园绿化者,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继续重犯者,升级处分。
(6)擅自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严重扰乱教学和生活等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擅自涂改或撕毁尚有时效的通知、通告、墙报、专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私自牵拉电线、违规使用电器或违规用火(点蜡烛、焚烧物品等),造成安全隐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违规在学生宿舍内擅自留宿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1)违反规定,在学校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2)严惩违反学生风纪要求,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3)学期内受通报批评3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14、其他一般违规行为,由学生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升级处分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继续违反校规校纪,按两次处分中的较高等级处分再升一级进行处分;犯二种或二种以上错误者,按单项应受的最高处分升级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无论是否撤消,再次违规则予以勒令离校或开除学籍。
第四章  执行时间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生处分条例同时停止执行)。本细则执行之日前按原规定处理完毕的事项,均不作变更。                                               
                                                         
 
 
二零零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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