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嘉华学校欢迎您!
招生热线 点击开始对话 在线报名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政策法规 >

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04-07-26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建立中等职业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根据教育部有关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省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教育厅管理,设区市、县(区、市)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含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的成人班)以及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各设区市教育局管理。本规定适用于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一、 关于入学与注册
1、凡完成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历的学生,均可就读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从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中录取新生,也可凭毕业证书免试录取具有初中以上文凭的应、往届毕业生。
2、新生入学后,须由学校组织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学籍。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学习的其他疾病,应到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县级以上医院健康复查,确认已病愈者,在下学年开学前提出申请入学,经学校批准,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3、凡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校,新生入学后可不按专业方向注册。
4、凡按省教育厅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有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身份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5、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并认真核对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若有差错,应将有关材料呈送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更正)。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建立学籍档案。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编制成“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专)学生入学花名册”(附表二),并通过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与学籍”电子管理平台上报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定专人将通过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与学籍”电子管理平台上传的“学生入学花名册”与当年各地招生期间录取的“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新生录取花名册”(原件)核对确认后,作为学生毕业证书验印的依据。每年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时间为春、秋两次。
6、普通高中毕业生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于每年春、秋两季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期间,凭高中毕业证书到拟就读的学校报名,由拟就读的学校统一造册(录取名册上除规定的栏目应认真填写外,还应注明学生原高中毕业证书号码或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号码),并将学生毕业证书原件以及录取所需材料送至各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学生录取手续。
7、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教务处(科)编列学号,设立学籍档案,永久保存。学生学号用十位数编列,从左至右的头两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三、四位数表示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代号(编号见附表一);第五、六位表示由市(县、区)教育局(教委)所确定的学校代号,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确定的学生代号。转学生、重读生、复学生一律使用原编学号。外省和普通高中转入的学生,由接受学校重新编排学号。
8、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录取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凡在招生中违规违纪录取的学生,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并报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取消未成年学生学籍的,需经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情节恶劣者,应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二、成绩考核
1、学生成绩考核,包括操行评定和学业成绩两个方面。
(1)操行评定是对学生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组织纪律以及学习和实习中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学生操行评定应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为依据,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用公正、全面、发展的观点评价学生,指出优点、缺点和努力方向,防止片面性。
(2)学业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一般按学期记载。考试成绩是指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对学生的文化知识、专业基础知识、专业技能等进行考核的成绩;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
2、学业成绩考核要根据课程的性质和考核的方法(考试、考查)等情况确定具体的记分评定方式,明确各种分制的换算关系。一般在每学期和学年结束,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对学生进行学业考试和考查,考核成绩评分实行学分制。
3、学分是计算学生完成课业有效的单位,是学生获取毕业证书的主要依据,也是学校组织教学的依据。学校要采用适合“学分制”的考核制度,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学校实行学分制采用学期(学年)课程成绩来评价学生学习的份量和成效,具体作法为:
(1)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取得相应学分;
(2)为了正确评判学生学业完成情况,可以采用“权重学分”或及格以上为满学分,满学分的也可用学分绩点制作为补充;
(3)通过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通过补考或申请该课程重修,直至合格。
(4)考查成绩采用等级制(分优、良、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等次)的,应换算成相应学分。
(5)学生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可以折算成相应的学分;
(6)成绩合格后将考核成绩与相应学分记入成绩登记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4、体育课(除业余班、函授学员外)为必修课程,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需持医院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5、普通高中毕业生需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其文化课(德育、体育、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成绩可折算成相应学分;历史、地理、生物、物理、化学科成绩,可视为相同相关专业理论课程或作为选修课程成绩,折算成相应学分予以承认。
6、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在下学期开学前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补考成绩按学校学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凡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其成绩按零学分记载。
7、考试中凡有抄袭、舞弊行为者,其该场考试成绩按零分记载,并注明“考试舞弊”字样。学校还须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8、相同教育层次学校校际间成绩和学分的互认,应由学校教务部门出具正式成绩通知单为凭证,接受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承认其相应的成绩学分。
9、学校应在每学期结束后,通过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与学籍”电子管理平台,按时向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成绩学分,并及时更新有关信息。
三、 重修和免修
1、实行学年制的学生,一学期所学课程(含实践教学)考核经补考后仍有二分之一门数不及格者,可以予以留级、降级,但只要未超过在校学习的最长期限的,留级、降级的次数不予限制。
2、实行学分制管理,原则上不搞留级。学生在每学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重考。学习确有困难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编入下一年级重读。
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
(1)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按一门课程计;
(2)毕业实践或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
(3)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学期、学年都进行考核时,每学年可取其平均值,按一门课程计。
3、学生在校期间需参加各门修习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没有参加考核,未获得课程学分前,不得申请免修;工学交替期间可以申请免修,学生应在课程开设的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获得学分。
4、重读生通过自学,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本人可在学期开始后一周内提出申请免修,学校教务处(科)可根据课程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未经批准的,仍须重读。
5、学生在规定年限内,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途径(经历),提前达到学校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的要求,提供自考成绩证明,并在该课程开考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能折算相应学分。原则上应高于或等于中等职业教育同类课程或职业能力要求,并出具有效学习或资格证明的应予以承认。
四、转学与转专业
1、中等职业学校可接受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或其他类型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并可根据其实际情况承认其相应的学习经历和学分。
2、高中毕业生、已获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另要取得其它专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的学生、普通高中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学生,录取、转学手续,省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教育厅负责办理,设区市、县(区、市) 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含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的成人班)以及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设区市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3、学生根据具体情况需要转学或转专业的,转学或转专业应当在学年结束前由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一年级学生与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与转专业),由学校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同意后,报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学生转学,须本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其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学校三方同意盖章,并由转出学校提供该生当年招生录取名单复印件,加盖录取学校印章,一并由转入学校报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转学或转专业:
(1)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2)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3)重读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4)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在征得学生同意后,经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5)已工作的成人教育中,学员工作岗位变动者。
五、休学、复学与退学
1、实行学分制后,学生可根据本人学习情况,申请参加就业和社会创业实践活动,实行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可准予休学,保留其学籍三年。要求工学交替的申请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共同提出,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协议。工学交替期间学生由家长(或指定监护人)负责管理。就业和社会创业活动结束后,由学生本人及家长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完成学业。
(1)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逾期则应办理退学手续。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并取得相应学分成绩)发给肄业证明。
(2)学生须年满十六周岁,入学一年后,方可申请参加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
(3)学生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结束后,原则上参加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在离校期间通过自学或其他形式已达到同年级相同学习进度的,经学校认定其成绩,可跟随原年级继续学习。
2、学生因病或有特殊困难,学校可准予休学。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校长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六、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1、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
(1)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毕业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
(2)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严重的学生,学校要及时与家长联系,加强教育;
(3)对无视学校纪律、考勤制度,随意迟到、早退、旷课的学生,学校应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30学时(迟到、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应给予警告处分。函授生考勤参照执行。
3、对于德、智、体、美、劳各方面有优秀表现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学生干部,为鼓励学生积极向上,学校可发给奖学金,予以表彰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其他单项荣誉称号,也可奖励一定的学分,记入学生档案。
4、在实施学分制管理中,学校对学生参加国际、全国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各种知识、文艺、体育等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对于单科成绩优秀获得的表彰的,应酌情承认或奖励一定的学分。
5、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对未成年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需经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校长批准;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须经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开除学籍的处分,须将有关材料报送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于争议较大的决定,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进行调查了解并作出裁决。学校必须及时通知受记过以上处分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
6、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上述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的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8、对犯错误的学生,首先要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必须处理的学生,学校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地处理此类事情。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9、对受处分的学生,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销其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的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10、凡给予撤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须履行撤销原批准处分的程序。
11、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业证明。
七、毕业、结业、肄业
1、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基本学制为三年或四年,以三年为主。实行学分制后学生可根据自身学习状况提前毕业或推迟毕业。三年制学生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延长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此条例不适用于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制为二年制的学生)。
2、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方可获得由教育主管部门验印、颁发的毕业证书:
(1)具有学籍;
(2)操行评定(学生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组织纪律以及学习和实习中表现)合格;
(3)三年制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至少二年以上、四年制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至少三年以上;
(4)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毕业实践),实行学分制的,应取得规定的学分;实行学年制的,成绩应全部合格;
(5)体育科成绩合格;
(6)综合实习成绩合格;
(7)凡是国家就业准入控制工种相关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须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8)符合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资格审定的要求。
3、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省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验印,设区市、县 (区、市) 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含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的成人班)以及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验印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设区市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办理。
4、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校长批准后,可参加上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并按照跳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者,提前修满该专业规定的课程,获得相应的学分,在校学习时间二年以上,满足毕业条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允其提前毕业。
5、凡学习能力较强,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申请选修第二专业课程或提前选修后续课程。第二专业学分或课程学习达到规定要求的,可由学校发给第二专业学历证明或单科结业证明。
6、凡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品学兼优学生,经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以申请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和对口招生考试等,也可以提前毕业。
7、凡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完成应学课程、修满学分有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少选课程和重选部分课程等方法,减缓学习进度,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以完成学业。
8、学生在毕业时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教学)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包括毕业时受到处分未解除),按结业处理。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补考申请,经学校安排补考后,成绩全部及格、操行总评合格者,可向学校交回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而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9、具有学籍的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休学,未能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至少学满一年并取得相应成绩),经学校同意可发给肄业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肄业年限。
10、休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回校继续学完课程计划内未学完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验发证书时算起。
11、学生在毕业前应填写《毕业生鉴定表》。学校在办理学生毕业证书验印时,应向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经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专)学生入学花名册”(见附表二)。即:学校已通过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与学籍”电子管理平台报送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并经过核对、确认的学生入学花名册;
(2)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变更表(见附表三);
(3)学生毕业生花名册一式四份(见附表四)。名册排列顺序应与本条例第(1)项“学生入学花名册”顺序一致;
(4)自2005年起,凡学习属于国家就业准入控制工种相关专业(见附录)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毕业证书验印时,都应向验印主管部门提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5)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的成绩;
(本条目(1)至(4)点所述表式内容应与学校已录入至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与学籍”电子管理平台设定的表式一致)
12、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只能补办毕业证明(只限一次)。毕业证明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须补办毕业证明者,应在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办的报纸上刊登毕业证书“遗失声明”,并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带齐填写好的“毕业证明书”、登有“遗失声明”的报纸、本人的二张二寸黑白相片,到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
八、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已下发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不适用于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学生。
3、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4年7月23日印发

招生办电话:0592-6268028【注:请认准学校官网电话,以防受骗】  
学校地址:福建厦门集美学村集岑路35号   邮编:361023   
Copyright © 2010-2015 厦门嘉华学校 版权所有   闽ICP备09007482号   技术支持:优客